只要证据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证据保全。
1.证据可能会消失。比如证人可能会因为衰老和疾病而死亡,以后作为证据的物品很容易腐烂变质。
2.未来很难获得证据。比如证人要出国。虽然难以获得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办案质量,要及时保存。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审判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提供给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保全证据。
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种,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可能成为保全对象。
有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规则。
第17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当事人无需作证:
1.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法则和定理;
3.根据法律或已知事实,可以确定的另一个事实;
4.裁判确认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5.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