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预付款作为债权的保证。预付款合同实际交付预付款时成立。
预付款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目标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预付款效力。实际交付的预付款金额超过或低于约定金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预付款应当作为价格回收或者回收。支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返还预付款的两倍。
除以上四种方式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例如:
(1)如果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受害人可以根据目标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做、降价或退货的救济措施。
(2)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3)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暂停履行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