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处理

本文作者:速保全    发布时间:2021-08-13 15:47:3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案件一般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结果出来时间较长,这一期间债务人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为了避免判决得不到执行,所以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其申请条件与诉前财产保全基本相同,主要有两个区别:


  1、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煳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咨询热线
18713547896

咨询热线
400-000-00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