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回购等存在误解,导致履约缺陷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租赁物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案件在审问的过程中经常见到承租人拒绝辩解的原因之一。 租赁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存在误解。 一部分租赁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混为一谈,或将其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也有一些承租人不了解法律和合同,从而对一些物品和财产没有做一些检验而是直接签收租赁物。 受到利益的驱使,为违约兜底而承担法律责任,因对合同没有精确的描述,可以直接拒绝租赁人的指控也得不到法律法院的支持。
租赁人的信用审查,跟踪交付服务流程存在瑕疵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健全细致的信用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有少数的业务人员为了销售业绩从而减轻了对资质审查的门槛,增加了风险的概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监督租赁物的交付,甚至与出卖人串通,捏造、虚假交付租赁物,向出租人索取资金。 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后期的维护有所忽视,未能察觉对这一系列的操作的危险性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有可能会对财产造成损失。
合同描述模糊,商业模式创新放大风险,避免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正常都是出租方提供并制定,可能会对一些业务不明确产生一些争议,但双方最后得要达成一致。从而避免以后产生一些隐患。就比如合同到期的了,应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流程一定得要去核对审查。
合同纠纷租赁财产权属公告及租赁财产残值确定存在争议
在出租的过程中物品的归属权和使用权的风险就显得很重要。 关于物品的使用权双方要达成一致。 有效的避免以后发生争执,承租人可以擅自处分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