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保全电子合同产品受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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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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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认可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属性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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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诉讼证据
界定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