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相互沟通、理解,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双方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决,因为解决纠纷具有以下优点:简单易行,能够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更好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实施。
二是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和解后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由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相关机关、团体主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纠纷。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三是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移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并承担自动履行义务的解决方案。这种争议的解决方案必须是自愿的,所以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是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国家强制保证其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只能以诉讼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