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前或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为了保证未来的有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目标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的财产保全;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财产保全时间和受理法院。
1.申请人可在起诉(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2.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仲裁)后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瞒、出卖或损坏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二审法院;
4.第二审法院裁定,对第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执行;
5.如果再审法院裁定继续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执行;
6、法律文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法律文件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天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