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期财产保全如何操作

本文作者:速保全    发布时间:2021-08-10 15:34:04

  诉讼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由于情况紧急情况立即申请保全,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者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予以驳回。

财产保全

  第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规定。而且情况紧急的情形,是判断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所以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涉及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账户已有转让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转让给第三方的证据。


  其次,需要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成为诉讼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第三,申请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等额保证,否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152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保证。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的保证;如果情况特殊,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

  最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保全措施后30天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但由于案件尚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法院总是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因此,这就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讼前保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与法官沟通陈述紧急情况等原因,以增加保全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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