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生效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对象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关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种行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
首先,当事人在申诉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保证,保证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目标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争议目标价值的30%。
第三,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还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和具体的保全财产线索,在保全期间与法官积极联系,关注事件的进展。
起诉阶段的财产保全发生在一审过程中,可以根据上述论述进行操作。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上诉后进入二审阶段之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瞒、出卖或者破坏财产等行为的,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