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有支付内容,即申请人未来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财产支付内容。
2.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被申请人侵犯权利的人。
4.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必须支付保全费用,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法》执行。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便通过审判解决与被保全财产的争议。如有关人员未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
1.申请主体不同。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在诉讼中,财产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有不同的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在诉讼中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予以驳回。未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予以驳回。
第二,财产保全费用。
按照下列标准,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
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但是,您必须提供与诉讼目标相同金额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