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文作者:速保全    发布时间:2021-09-03 14:05:08

  《民法典》于2021年实施,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的着名合同进行规范,但只有九条规定,只是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规定。实践中,需要签订明确规范的保理合同,正确处理保理合同纠纷,尽量避免保理业务中不必要的损失。


  在保理合同纠纷中,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遵循债权转让规则,受基本合同约束。但在实践中,保理人通常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务人往往以非保理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三种不同的裁判意见。

合同纠纷

  (1)适用基本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协议。原因是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基本合同,是保理人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的前提。债权转让不改变基本合同中的管辖权协议。裁判案例包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管辖63号民事裁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管辖66号民事裁决等。


  (2)另一种观点认为管辖权应根据保理合同确定。原因是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构成一个完整的保理业务,应当合并审理。另外,一般保理合同附件中都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应当了解保理业务,并受到保理合同管辖权的约束。裁判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5)第98号民事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第16号民事裁定等。


  (3)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原因是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所依据的采购合同(买卖合同)没有主从关系。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不能根据管辖协议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权。管辖法院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权原则确定。裁判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最高法民管辖权最终38号民事裁。


  根据目前对管辖权的处理意见不同,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争议应由保理合同规定的争议机构管辖,或者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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