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终止,甚至导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天内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
在实践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以以偿还为理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消失的债务人也可以以愿意偿还为理由与债权人协商,使债权人不起诉,之后债权人以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为理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例如,对于季节性商品,新鲜、易腐烂、易腐烂、不适合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出售、保存价款。例如,对于异地财产的保全,应采取异地扣押措施,而只采取当地扣押措施,导致财产保全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除提供相应的担保外,财产保全还应按申请金额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与诉讼费用一样,必须由申请方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