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除了需要提供担保以外,还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担保?
由于不能保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为防止申请人恶意保全财产,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担保物有以下几种:
提供不同的担保物有不同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需提供保全金额30%的现金作为担保;
提供不动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申请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则需支付一定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注: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吗?是否需要再次申请保全?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