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风险提示

本文作者:速保全    发布时间:2021-07-26 16:19:44

  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而具体的财产线索,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使用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二、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为抵押物、保留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保留权人有优先尝试权,申请检查此类财产,申请人的保全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财产保全

  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检查、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轮流检查。该财产必须先检查法院处理,申请检查此类财产可能无法实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也可能无法完全实现。


  四、申请人请人申请诉讼前的保全需学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提供全额保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不得超过申请保全金额的30%。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命令其追加相应的保证,拒绝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六、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扣押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的,应当在保全期满七天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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